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规定,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方便,不得为从事传销活动人员提供场地、场所。违者依据有关法规处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组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6、凡有传销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举报。
咸阳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3696229
咸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3880790
秦都区打击传销活动办公室:8962179
渭城区打击传销活动办公室:3753598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