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城市文明建设,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创造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就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犬只管理由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一)公安部门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造成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饲养犬只卫生防疫、检疫,办理动物免疫登记证明;
(四)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经常开展饲养犬只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托幼园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娱乐场、候车(机)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携犬只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携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类便,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八)每半年为犬只注射一次预防狂犬病疫苗。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饲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人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33880660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3156111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