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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2008-09-02 09:40:0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24
文字 〖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的紧急通知》(陕教资办【2008】15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及高新区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在今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其他收费项目等相关事项,待省政府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文件下发后另行安排。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4)住宿费:
    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
    (5)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2、关于退学退费问题: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2003年8月18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公办高中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民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文件执行:学生因退学而退费,学制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者,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者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3、几点说明:
    (1)2006年8月16日省教育厅陕教基【2006】34号文件称: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原‘省级重点高中’从2006年9月1日起使用‘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省级标准化高中享受原省级重点高中的相关政策”。
    (2)  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证件工本费及国家统一举行的各类招生考试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及补考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4)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5)根据陕财办教【2007】203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全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省财政50%、市县财政50%;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定额,公用经费仍由中央和省财政按8:2比例分担,2008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25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元。市、县财政原来已经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要继续安排,不能撤出和减少。

                                   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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