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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制定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148法律服务专线。 4、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 5、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6、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依治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8、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9、负责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管理全市成人法学自学考试和律师函授考试工作。 10、组织管理初任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11、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12、协助考核管理市公主处、市律师事务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局和公主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3、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及物资装备工作。 1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