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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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