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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br> 2.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制定有关行政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br> 3.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执行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劳务输出工作;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咸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及外国在咸机构从事劳动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br> 4. 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负责职工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培训;负责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5. 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代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规范和规则的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主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聘任仲裁员,组织实施仲裁庭办案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检查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政策;按国家招工政策,根据人事编制部门的编制和计划,办理市级事业单位用工的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有关工人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 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和中、省下放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伤残鉴定工作。组织企业职工伤残鉴定工作。 7.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和省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养老、失业、医 疗和企业人员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落实情况,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的建设。 8. 负责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政策,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贯彻执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9. 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 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0. 执行国家和省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 1.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制定有关行政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执行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劳务输出工作;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咸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及外国在咸机构从事劳动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 4. 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负责职工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培训;负责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5. 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代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规范和规则的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主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聘任仲裁员,组织实施仲裁庭办案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检查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政策;按国家招工政策,根据人事编制部门的编制和计划,办理市级事业单位用工的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有关工人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 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和中、省下放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伤残鉴定工作。组织企业职工伤残鉴定工作。 7.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和省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养老、失业、医 疗和企业人员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落实情况,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的建设。 8. 负责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政策,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贯彻执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9. 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 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0. 执行国家和省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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