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工版)
(二)受理部门: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三)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四)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初次受理
1、满足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能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4)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用票单位不能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一律不能印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3 草拟发票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
原件
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
4、岗位责任及权限:接受申请并初审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审核
1、标准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对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2、本岗位责任人:市局税政管理科
3、岗位责任及权限:负责实地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2、岗位责任及权限: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交业务主管机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九)告知
1、实施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2、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
3、岗位责任及权限:送达、公告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投诉电话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投诉;监督电话:0910—3555105。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一)许可项目名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受理部门: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三)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初次受理
1、满足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
(3)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保管;
(4)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3 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原件
4 陕西省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可在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本表
5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3、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
4、岗位责任及权限:接受申请并初审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审核
1、标准
(1)书面审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证明资料、新认定企业当年已签订的大额购销合同、《陕西省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申请表》等;
(2)需要实地核查的,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与核定信息是否一致。
2、本岗位责任人:市局税政管理科
3、岗位责任及权限:负责实地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2、岗位责任及权限: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交业务主管机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九)告知
1、实施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2、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
3、岗位责任及权限:送达、公告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投诉电话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投诉;监督电话:0910—3555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