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办要件
1、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两份,由所在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场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该场所在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
该场饲养动物的价值利意义;
该场场地的建设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种源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料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养技术;
该场饲养动物的繁殖技术;
该场饲养动物的日常防疫技术;
该场资金来源和场地建设投资情况;
该场的效益分析。
3、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该场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该场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
该场聘任的兽医师资格证书;
该场场地的平面示意图;
以上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三、注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须知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不定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