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有关制定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 ,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卫生、体育、环保系统内的医疗器械、部分体育设备、环保专项设备采购需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用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在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部门集中采购方式逐步推广 。
三、 林业绿化工程中,需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苗木等;水利工程中,需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水泵、水管及仪表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四、市级单位(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公务用车加油继续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加油的办法。市级所有单位(包括五大家)公务用车修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费用在2千元至1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1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五、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割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报经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实施采购。
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形式,实行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实施。采购过程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完成后,凭审批后的《咸阳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采购合同、发票到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年终,部门要将本单位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向市财政局报送统计报表。对于不按规定程序采购而自行采购的单位,市、县(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账, 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装修、拆除、修缮及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八、各县市区可在本年度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补充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九、市、县(区)财政局、计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以后年度若无重大变化,不再另发通知,均以此文件为准执行。
附:咸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