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咸财采购(2002)254号文件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精神,本着简捷、方便、有效地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自筹资金车辆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财政直接供养车辆一律由本单位自筹资金参加市政府采购统一保险。车辆保险原则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单位,市财政局在核算中心开户行设立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车辆保险’专户,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自筹资金车辆保险有关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及结算办法仍按咸财采购(200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每月终了,保险公司持单位收到车辆保险发票的证明(即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单位财务章)、保险单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和市采购中心出具的采购资金结算汇总表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保费结算。
四、按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期未发生理赔事件的年终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按实交保险费金额的1 O%返还单位,用于安全奖励。
凡不按规定参加车辆统一保险的单位,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将给予处罚。
注: “自筹资金车辆保险"专户
户名:成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帐号:2261000217
开户行:建行城区办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