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市政府办和市财政局有关车辆保险的文件规定精神,总结经验,简化手续。经研究,现将车辆统一保险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供养车辆、非财政直接供养车辆(包括自筹资金供养车辆)一律参加市政府采购统一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投保险种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陪特约险。
二、投保程序
为了方便单位、简化手续,单位财政供养车辆较多的,投保单位年初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一次办理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请审批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据以按各个车辆投续保时间自动续保。自筹资金车辆保险,需要单位落实资金并转入专户,仍须按咸财采购[2002]797号规定办理投保,实行一车一办。
三、保险公司
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协议(或合同),并下达(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保险公司需在每年度终了,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车辆保险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服务承诺。同时,市财政局定期向保户发放保险公司服务情况征求意见表,用以考核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签保险协议的依据。
四、保费结算
按成财采购[2002]254号和咸财采购[2002]797号文件精神,实行按月结算保费。从2003年元月1日起,无论是财政供养车辆,还是自筹资金供养车辆的保费,每月保险公司持单位收到车辆保险发票的证明(即复印件注明并加盖单位财务章)、保险单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章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采购资金结算汇总表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保费结算,兑现统保优待。
五、安全奖励
为了鼓励单位参加统一保险,并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参照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精神,在保险期内未发生理赔事件的,年终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交保险金额的5—1 0%(财政直接供养5%,非财政直接供养1 0%)返还单位,用于安全奖励。
六、处罚规定
凡不按规定参加车辆统一保险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精神,市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报销,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