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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等规定的通知
2005-12-25 08:53:08     浏览次数:148
文字 〖

 

市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明确政府采购运作程序,切实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自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和《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资金结算程序》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结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2、自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3、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资金结算程序

    4、附表:

    ①咸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

    ②拨款通知书

    ③咸阳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

    ④咸阳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单

    ⑤采购资金结算通知

    ⑥咸阳市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计划申请审批表

    ⑦资金转帐通知单

    ⑧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收款证明书

    ⑨政府采购会计转帐通知

                                                                    2002年4月23日

    附件一:

    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依据采购计划实施进度安排,在采购开始前20天,向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处)室提出采购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审核批准后,由有关业务科(处)室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下达《采购限额预算通知》(附表1),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科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附表2)送局国库科。

    三、国库科按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将资金划入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政府采购管理科在审核采购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审批表》(附表3)、并核实采购项目资金后,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单》(附表4)。

    五、采购结束后,供应商持合同、验货证明等向采购中心申请资金结算。

    六、采购中心填制《采购资金结算通知》(附表5)送政府采购管理科,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采购合同副本1份;

    2、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书;

    3、采购单位收到采购发票的证明:

    4、其它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采购中心出具的《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和有关资料后,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划转采购资金。

    八、采购成立并结算后,政府采购管理科向采购单位开具《政府采购会计转帐通知》(附表9),视同财政拨款。采购单位据以同购货发票、采购合同、物品或工程验收证明书及原始单据,贷记“拨入经费”(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借记“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或“事业支出”(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会计科目。年终列入有关预算科目一并向市财政局编报决算。

    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户 名:咸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帐 号:2016103058

    开户行:咸阳市商业银行西兰支行

    附件二:

    自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在采购开始前l O天,填制《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附表3),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批后,填制《政府采购资金转帐通知单》(附表7),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按时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资金到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科开具《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收款证明书》(附表8),同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单》(附表4)送采购中心。

    四、采购结束后,供应商持合同、验收证明等向采购中心申请资金结算。

    五、采购中心填制《采购资金结算通知》(附表5)送政府采购管理科,并提供以下资料:

    1、采购合同副本1份;

    2、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书;

    3、采购单位收到采购发票的证明;

    4、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货款结算,并将余款退回采购单位。

    七、结算完成后,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会计转帐通知》(附表9)和购货发票、采购合同、物品及工程验收证明书等原始凭证记帐。借记“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或“事业支出”(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同时,贷记“预付帐款”会计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会计科目。

    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附件一

    附件三:

    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资金结算程序

    一、投保单位在投(续)保前20天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领取并填制《咸阳市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计划申请审批表》(附表6)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送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填制《车辆保险资金转帐通知单》(同附表7),通知投保单位(财政供养的编内车辆通知局国库科)将保险资金按时转入“政府采购资金(车辆保险)”专户。在编车辆由局预算科核定资金后,国库科将保险资金拨入该专户。

    三、保险资金到账后,由政府采购管理科向投保单位出具《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收款证明书》(附表8)。同时填制《咸阳市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项目执行通知单》(同附表4),通知采购中心。

    四、采购中心负责办理编内车辆的统一保险手续。保险手续办妥后,保险公司持保险合同及有关手续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填制《采购资金结算通知》(附表5)附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等有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科。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资金(车辆保险)专户”向保险公司办理保费结算。

    六、自筹车辆保险资金节余退回投保单位或经投保单位同意留作下年保费。

    七、实行保费统一结算后,政府采购管理科向投保单位开具《政府采购会计转帐通知》(附表9),投保单位据以和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费支出”会计科目,同时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会计科目,自筹资金保险贷记“预付帐款”。年终向市财政局编报决算。

    注:“政府采购资金(车辆保险)”专户:

    户名:咸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帐号:2011102115

    开户行:咸阳市商业银行西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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