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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2005-12-25 08:23:50     浏览次数:150
文字 〖

 

 

 

一、法规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办要件

1、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两份,由所在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饲养场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该场所在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

该场饲养动物的价值利意义;

该场场地的建设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种源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料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养技术;

该场饲养动物的繁殖技术;

该场饲养动物的日常防疫技术;

该场资金来源和场地建设投资情况;

该场的效益分析。

3、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该场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该场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

该场聘任的兽医师资格证书;

该场场地的平面示意图;

以上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三、注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须知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超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不定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定时限

四、承诺时限

五、职能科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市林业局森防站:党齐域

    联系电话:3571147

六、驯养繁殖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护字[1992]72号规定:①驯养繁殖许可证每证工本费10元;②资源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8%向供货方收取;⑧需要特许猎捕野生种源的,按该物种的规定标准收取资源管理费。

    《陕西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须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二、申办要件

1、提供所经营利用的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及销路渠道;

2、具有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有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4、凡生产含有野生动物成份的中成药、酒类以及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等产品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三、法定时限

四、承诺时限

五、职能科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市林业局森防站:党齐域

   联系电话:3571147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陕林护发(1994]301号规定:①经营利用许可证每证工本费10元;②资源管理费按实物价值的5%向供贷方收取;③经营利用野生资源的,按该物种的规定标准收取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的,另按日追缴5%。的滞纳金。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办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申办要件

1、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县(区、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中请报告。

2、提交养殖场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该场所在地区的白然地理条件;

该场饲养动物的价值和意义;

该场场地的建设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种源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养来源情况;

该场饲养动物的饲养技术;

    该场饲养动物的繁殖技术;

该场资金来源和场地建设投资情况。

3、领取填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该场法人的身份证及照片5张。

该场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该场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

该场聘任的兽医师报告。

该场场地的示意图。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者。

3、饲养场管理须知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饲养场必须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饲养场每年填写,《陕西省野生动物养殖场情况变动登记表》,县、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

饲养场出售、引进所养野生动物时,必须先报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市级野生动物管理站签发运输证或调运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饲养场必须接受省、市、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注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须知:可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况和范围给予注销。

五、法定时限

六、承诺时限

七、职能科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市林业局森防站:党齐域

联系电话:3571147

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省林业厅、省物价局、陕林护发(1994]301号规定:①驯养繁殖许可证每证工本费10元;②资源管理费按实物价值的5%向供贷方收取;③需要狩猎野生种源的,按原物种的规定标准收取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的,另按日追缴5o的滞纳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办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二、申办要件

1、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明确木材主要来源、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

2、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林业方针政策的规定,在我省天保工程实施期内,仅限于经营加工外省调入木材和进口木材。

三、法定时限

四、承诺时限:1个月

五、职能科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姚永轶

    联系电话:3573993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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