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体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帝都咸阳 |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招商引资 | 帝都写真
 
当前位置:市民首页 >> 生育服务 >> 计划生育 >> 流动人口婚育手续办理问答
 

流动人口婚育手续办理问答

2005-09-28 18:48:2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婚育证明》的作用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持证人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交验本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或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本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本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2、什么人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答: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人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探亲、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3、流动人口应当到哪里办理《婚育证明》?
  答:成年人口外出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4、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应当提交那些材料?
  答: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审批《婚育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或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④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处于妊娠期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出示《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反政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5、符合哪些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答: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区市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6、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现居住地办理的暂住登记证明、就业单位证明;已结婚的,出具《结婚证》;已生育的,出具有关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三查”结果;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出具绝育证明。
  7、流动人口应当如何办理《婚育证明》查验手续?
  答:成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8、流动人口不办理《婚育证明》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9、流动人口应当如何与户籍地保持联系?
  答: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电话、纸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与户籍地联系;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本人将现居住地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有哪些?
  答: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①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③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①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②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④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⑤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①、②、③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写列程序办理:
  ①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③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网站导航 | 邮件服务 | 意见建议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Xiany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咸阳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陕西镹肆陆陆网络有限公司
陕ICP备0501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