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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问答

2005-10-15 11:42:4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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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相关法规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己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 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问题:
    如何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回答:
    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手续,急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后,由派出所开具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问题: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回答: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问题:
    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回答:
    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问题:
    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问题:
    公安机关在何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章 查  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v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 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 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 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 、 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 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  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 徇私舞弊、 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
    《居民身份证》管理处罚种类及办法
    回答: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予以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问题:
    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如何管理?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 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问题:
    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 选民登记;
    (二) 户口登记;
    (三) 兵役登记;
    (四) 婚姻登记;
    (五) 入学、就业;
    (六) 办理公证事务;
    (七) 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 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 参与诉讼活动;
    (十) 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 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 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 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 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 寄卖物品;
    (十八) 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问题:
    如何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回答:
   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后,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制作居民身份证专用信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本人书面申请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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