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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 二、工作程序 (一)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法定条件,持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证明信和其他所需证明,共同到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经审查后,按程序给予登记,30日内发给《收养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政策咨询→送交材料→审查核实→申请报批→通知儿童福利院、通知收养人(未批准则退回材料)→颁发《收养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户口或落户口手续 如收养当事人系无配偶的男性,与其收养的女孩年龄必须间隔满40周岁以上。 如收养人系14周岁以下孤儿,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收养子女的,应到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办理收养登记。 (三)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由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