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在入伍前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由派出所(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回沪申报户口登记凭《退伍军人申报户口证明信》或盖有“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咸阳市复员干部、退伍军人、转业(退休)志愿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在一个月内向安置入户地的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凭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恢复其应征前的户口性质。
(2)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应注销户口,由本人凭已办妥的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同时由派出所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包括出国定居的)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的),不注销户口,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国、出境登记。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应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常住户口的本市居民,凭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向出国、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出国、出境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依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本市居民,其中定居年限未满一年的,由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定居年限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或来沪工作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经审核批准,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凭此证向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换领《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上述人员凭《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向出国、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盖有“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向安置入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其国外出生的子女,应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出国人员出国时如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留学人员来咸阳定居工作,其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盖有“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咸阳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上述人员凭有关证明在一个月内办理入户登记。
(3)本市居民被逮捕、收容劳动教养(包括少教,下同)、判处徒刑的,凭审批机关的通知书、被逮捕或被处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其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由派出所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由本人、户主或其家属凭释放单位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页)或其他释放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死亡的,由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本市或死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沙鏊?炖砘Э谧⑾??⒂膳沙鏊??摺毒用袼劳霰髟嶂ぁ罚?战善洹毒用裆矸葜ぁ贰?/P>
对正常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死亡地街道、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填写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户口簿》及死者《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由派出所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对非正常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死亡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由派出所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对在外省(市)、国(境)外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一个月内凭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凭人民法院判决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由派出所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内予以记载。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在一个月内凭法院的撤销判决书向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本市居民失踪两年以上的,由户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民警调查核实,半年内未有音讯的,报公安分、县局批准后,由申报人凭《居民户口簿》办理失踪登记,户口登记项目维持原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内予以记载。当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应由本人或户主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经调查证实并报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由报告人在一个月内向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注销失踪登记手续。
(6)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或被收容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等原因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如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及该户迁往何址的《咸阳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并由新住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7)上述人员恢复户口时,若原户口迁出地已被动拆迁的,应迁往动迁房所在地,没有享受动迁房安置的,则迁往原户主户内。
(8)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地派出所常住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9)逮捕、劳教、少教注销户口。被逮捕、(少)劳教人员,凭逮捕、劳教机关的通知书或家属的申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逮捕、劳教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家属不愿注销的,可强制注销,并在户口内册上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