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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如何处理?

2005-12-23 12:04:5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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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于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也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事故发生虽然属于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但其中责任因素依然是不可忽视的方面$或直接责任者在事故发生后,不能以病员的安危为重,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图隐匿或推脱责任的。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思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医疗事故工作中,还包括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1997年)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即以危害公共卫生罪论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咸阳市卫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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