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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09-30 18:51:5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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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
   1、豉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5、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者免证所得税1年。
   7、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8、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侍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0、支持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内容包括: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的人员。
    12、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13、收取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优惠。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4、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优惠。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5、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优惠。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说的照顾。
   1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收入的优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日1日后注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1日1日前巳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9、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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