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用人单位下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2)告知欲检查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3)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资料并巡查生产、经营、工作场所;
(4)制作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录音、照相、录象;
(5)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查处程序
(1)填写立案登记表,经支队负责人审查批准,予以立案;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
(6) 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支队负责人审核,报局负责人批准;
(7)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不予受理的情况
(1)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
(2)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