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
二、报检范围
护肤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类)。
三、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标签审核证书;
3、对外贸易合同;
4、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者);
5、发票、装箱单、运单/提单(副本);
6、卫生部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7、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出口国官方检疫证书(具体机构名称见附表)。
8、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产地证书;
9、异地口岸报关后,转由陕西检验检疫机构施检者,应提供入境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五、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报检人,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3、因申办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报检人办理进口化妆品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出口国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机构名称清单,详细请参看下列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