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
5.《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告2002年第21号;
7.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标准、合同约定;
8.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标签审核的范围和办理时限:
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和进出口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应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⑴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向受理申请的部门索取);
⑵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⑶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一式三份);
⑷ 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一式三份,出口预包装食品时适用);
⑸ 新旧食品标签样张(照片)9套;
⑹ 功效成分、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一式三份);
⑺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⑻ 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如进出口功能保健食品的主管部门批文等)。
2.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⑴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 化妆品功效成分、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一式三份);
⑶ 化妆品配方(一式三份);
⑷ 生产企业采用的化妆品质量标准(一式三份);
⑸ 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一式三份,出口化妆品时适用);
⑹ 化妆品标签样张(有效照片)9套;
⑺ 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⑻ 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进出口化妆品的主管部门批文等)。
四、审核流程及受理部门:
1.申请和受理: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的申请人(进出口人或代理人,下同)按“需提交的资料”备齐资料和供检验检测用样品后,到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办理申请手续。
2.初审:
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和委托检验检测,初审和样品检验检测合格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办公室上报,同时向申请人签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回执》。资料初审或样品检验检测不合格时,向申请人退回资料或出具样品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通知)单。
3.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办公室对上报的资料进行终审,合格时颁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合格时颁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4.收费:
⑴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的规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收费300元/每份(含证书费),同名称/品牌、生产工艺和条件相同,但规格、包装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即合并申请)减半收费150元/每份。
⑵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时,对涉及标签两项内容的样品检验检测费根据被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实际费用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