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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进口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须知

2005-10-11 09:46:5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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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6、《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7、《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
    二、申办范围
  对陕西地区从事经常性进口食品与化妆品经营、加工、贮运及使用的定点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申办备案登记单位条件
   1、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卫生、验收、保管制度,并形成文件与记录。
   2、设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的管理与报检。
   3、具有符合国家食品、化妆品卫生经营、加工与存放条件的场所,涉及贮藏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者,须配备必需的设施。
   4、餐饮、宾馆等涉及进口食品加工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发给的有效《健康证》,并按卫生要求着装上岗;进口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及检疫人员,配置必须的检测设施与仪器。 
    申办程序与受理部门:
   1、申请
   申请单位应填写《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申请书》/《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申请书》,并附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进口化妆品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考核
   陕西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考核,出具审核报告。
   3、发证
 对考核合格者,由陕西检验检疫局行文批复并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证书》/《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证书》。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办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是否接受申请;对需修改、补充资料者,一次性告知。
   自受理之日起,对经考核符合条件者,20日内办理完结备案登记手续。特殊情况,须经陕西检验检疫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因申办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申办人办理进口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备案登记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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