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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

2005-12-23 14:24:4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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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咸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几年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强制实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由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暂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单独管理,接受同级财政与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参保单位职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根据缴费状况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实施参保规划时,要积极帮助参保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各参保单位也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做好配合与准备工作。参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保单位,限定参保时间。参保单位拒不接收通知或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和地税部门从应参保之月起强制征收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范围按《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单位从参保之月起,向下顺延12个月为一个参保年度,即“医疗保险参保年”。一个参保年度到期前15日内,参保单位必须持上一参保年度月工资报表、工资发放表、退休费发放清单或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参保人员工资调整、人员变动表、参保职工医保IC卡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
  第九条 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程序为:
  (一)市、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册、财政工资发放表;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二)填报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连续12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核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清单或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等;
  (三)填写《职工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并按规定粘贴照片;
  (四)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工本费,医疗保险费;
  (五)领取《职工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参保中途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清医疗保险费;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日内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单位一经参保,除政策规定可以退保外,中途不得停保。确因特殊原因中途停保的,再次参保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全体人员从缴费的第7个月享受统筹基金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经市经贸委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困难企业,以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的比例只缴纳社会统筹基金。企业全部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参保职工不设立个人帐户,只享受〖HTSS〗基本医疗保险中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已停产或半停产一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亏损,工资停发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本单位参保总人数比率在30%以上的,超出部分人员由单位以本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困难企业中的上述人员,缴纳比例按4.2%执行。退休人员比率每年核定一次;巳参保单位在年检时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连续三个月欠费或未按规定时间年检的,视为自动停保。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除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退休老工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统一全部集体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职工参保或人为减少参保人数,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
  第十六条 单位参保后,个别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同时参保的,一经发现,单位必须立即补办并负责补缴此类人员未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补助缴费)。
  补缴末参保期间医疗保险费人员,不予补划个人帐户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又重新要求参保的,按本条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已参保单位中的已参保人员,个人辞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等,愿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等政策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原参保单位和个人无欠费,无中途停保,个人接原参保单位参保年度继续不间断参保人员,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者,不能享受本条政策规定待遇。
  第十八条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精神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问题按《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军转发[2001]09号)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 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在新增次月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视为未按期参保人员,按补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的身份(指在职或退休)不予改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参照参保上月工资收入确定本年度应缴费基数。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个人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停薪留职、休长假、歇劳保、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类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内退人员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补缴医疗保险费人员缴费基数以本人最新工资收入为依据,但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五)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六)参保单位工资实行效益挂钩、计件、内部承包或其他形式,造成工资不固定或无法准确核实者、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等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以上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替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动。职工个人中途退保、停保,须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核定划入个人帐户基数(基本退休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标准,超出部分和由行业、单位负担部分或自定补助部分不得计入。
  第二十五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每年核定一次。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一般要高于本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实施方案(试行)》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向同级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增补个人帐户部分由参保单位直接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季缴纳,一次缴费较多的,也可按月缴纳。属下列情况的,一次性缴清全年或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一)年缴费额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二)年缴费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清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增补个人帐户部分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的,缴费期为每月的10日前;按季缴纳的,缴费期为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按年(半年)缴纳的,缴费期为每年(半年)的第一个月。
    第三十条 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增补个人帐户部分在办理参保或年检时同步缴纳,剩余部分在参保年度下半年的第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一条 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第三十二条 新参保单位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清首次应缴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隐瞒工资收入,提供虚假工资报表或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检查和处罚,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咸阳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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