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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审批

2005-12-29 09:50: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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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1、音像制品批发:
   ①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总批发不得少于:50平方米);
   ②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响设备;
   ③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总批发不得少于50万元);
   ④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2、音像连锁经营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②具有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③有完善的边沿锁经营管理规章;
   ④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业绩;
   ⑤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其中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⑥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①申请报告;
   ②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④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⑤经营管理规章。
  2、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登记表》
  3、省文化厅核准后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审批责任:违反程序或放宽条件审批而造成失误,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追究具体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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