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1、音像制品批发:
①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总批发不得少于:50平方米);
②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响设备;
③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总批发不得少于50万元);
④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2、音像连锁经营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②具有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③有完善的边沿锁经营管理规章;
④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业绩;
⑤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其中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⑥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①申请报告;
②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④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⑤经营管理规章。
2、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登记表》
3、省文化厅核准后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审批责任:违反程序或放宽条件审批而造成失误,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追究具体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