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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设立审核办法

2005-12-29 16:32:0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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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法人或在文化艺术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符合文化艺术类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3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基金会应有2,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基金数额。 
    办理程序:
  (一)由社团发起人提出办理事项及相关材料;
  (二)由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管理工作的同志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办公室负责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厅领导;
  (四)上报材料经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五)社团发起人持省文化厅审查材料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事项;
  (六)已办结登记手续的社团,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办理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核责任:对违反审核条件、审核程序或因查证失实造成审批失误的,按情节严重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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