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公共场所,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初步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公共场所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登记表;
9、申请单位开办公共场所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0、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公共场所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业的公共场所,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日后,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公共场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公共场所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