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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程序

2005-12-29 09:59:2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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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办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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