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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31 16:12: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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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劳社发[2 0 0 5]6 3号

各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市属企业: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确保符合并轨条件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 O 0 5]5号)和《咸阳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发[2 0 05]2 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后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在并轨过程中,原则上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将全部欠费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依法督促做好补缴工作。
    三、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其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难以再就业的人员,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并轨上年度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的并轨数费基数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从2 0 06年1月1日起,可以所在企业平均缴费基数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缴费协议确定。
    五、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纳“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并轨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并轨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 0%为基数,按照并轨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之和计算,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个人不再缴费。
    补助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补助原则:省级财政拨付的并轨资金补助60%,同级财政补助其余40%。一次性补助与以后年度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不实行补助,仍由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
    六、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咸阳市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材料:
    1、领取社会保险补助“4050”人员花名册(见附表2):
    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欠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缴协议;
    5、企业自筹并轨资金到位情况;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补助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向企业出具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八、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先将自筹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费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定账户。
    需由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资金划拨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划拨到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九、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人员《花名册》、资金到账凭证等,建立一次性缴费台账,记录一次性缴费金额、逐年缴费金额及余额,并书面通知到本人,逐月为“4050”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附表1:陕西省咸阳市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2:领取社会保险补助“4050”人员花名册(下载)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咸  阳  市  财  政  局
                                                   二0 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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