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力争用1—2年耐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利益:坚持就业优先,及时理顺再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促进企业改革,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作为并轨重点,确保社会稳定。
四、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主要政策
(一)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I 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人员,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承担全部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二)截至2004年12月31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4年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资金不足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三)对“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要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承担.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的,视其困难程度,从并轨资金中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符合困难企业全部认定条件的,每人按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减少.一个条件,按比例递减补助标准.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
3、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视其困难程度并轨时按规定给予补助。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五)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并轨补助资金。
(六)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规定继续保障至2005年5月底,从2005年6月起终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保障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要千方百计开辟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职工被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并轨工作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进行。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人数并计算并轨补助资金总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八)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帐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相关政策参加或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九)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档案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托管手续。其档案托管所需费用,自档案托管之日起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收费标准减半予以补助,个人不缴费,3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以前我市制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平稳推进的原则,全市并轨工作从2005年3月开始至2005年12月底结束。
(一)并轨准备阶段(2005年3月-2005年5月底)。按照省政府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成阳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措施,报省政府审批,同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并轨工作。一是指导各县市区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企业和人员的基础情况;四是督促企业尽快筹集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偿还债务所需资金,落实财政应配套资金;五是做好并轨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并轨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六是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并轨工作。
(二)并轨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5年12月底)。一是企业申报。企业要将本企业并轨人员名单、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接续社会保险金标准以及资金数额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轨。同时,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并轨人员的资格、在岗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标准、接续社会保险金标准、支付总额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划转到指定资金专户的资金进帐凭证和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企业,由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对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接续社会保险金标准、支付总额等进行核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并轨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根据全市并轨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并轨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月一3月)。并轨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县市区、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3月20日前报市井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资金来源
(一)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并轨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省级财政拨付的并轨资金;
3、市县两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4、市县两级财政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
5、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6、其他资金。
(二)市县两级政府要在继续确保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并轨所需配套资金。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并轨工作的财政补贴支出。。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领导,保证并轨工作稳步进行。市上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并轨工作。各县市区、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在实施并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保并轨工作稳步进行。
(二)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责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结合本企业破产、改制的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并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对于因自筹资金不到位,条件不成熟的、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可暂缓执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开展面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机构要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并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困难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并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经委(国资委)要指导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农业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五)并轨工作要与加强失业调控相结合,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要对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加强基金调剂,简化发放程序,确保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