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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2005-12-31 18:12:5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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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科工发(1999)86号文件


各地(市)科委、财政局、西安、宝鸡、杨凌高新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决定设立陕西省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将《陕西省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结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设立陕西省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创新基金的性质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技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创新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证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创新基金的来源
  创新基金的来源为地(市)县预算列支的资金。将由地(市)县财政每年按上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的5%建立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三、 申请创新基金企业的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容量大、效益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创新基金鼓励、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收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保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四、创新基金的使用方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50%—100%给予补贴。
    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给予无偿资助。
    3、对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能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五、创新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专家有关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以及可以说明项目的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以上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县级企业申请市级创新基金的,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符合中央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地(市)财政要在地市创新基金中相应落实一部分配套资金。
    2、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评审后,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
    六、创新基金拨款程序
  列入支持项目计划的,根据企业和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同地(市)县财政部门分批将款拨付项目单位。首次拨付资金的90%,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再拨付其余的10%。
    七、项目监督和管理
    1、创新基金实行合同化管理,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合同,负责对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将立即终止合同,并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收回剩余经费。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向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报告项目情况。
    2、项目合同到期后二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做出结论,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3、创新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有关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编报决算,并附送有关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效益等情况书面材料。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应于每年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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