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包含试用期在内),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即你所称“三金”)等。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管在招聘时与公司“谈好”还是“未谈好”,都应该严格执行的。 据此,单位以试用期未满暂不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无论员工现在在职工作,还是今后正常离开单位,都可以依法向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