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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入学政策规定介绍

2007-10-27 16:46: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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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政策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由县教育局会同乡镇政府按照西安市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
  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校学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山区因生源少可安排复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统一要求为其建立学籍,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学生学籍库。学籍库统一按《学籍库样表》(附件7)的格式建立。其中,初中学籍号共为七位数,一、二位为毕业年份,三、四位为学校代码,五、六、七位为学生编码;小学学籍号共为九位数,一、二位为毕业年份,三、四位为乡镇代码,五、六位为学校代码(各小学的代码由教育组统一编排,并上报县教育局基教科),七、八、九位为学生编码;姓名应和学生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相同;出生年月统一为八位(年四位、月两位、日两位);户口所在地统一填编码。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完成编制学生名册和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学籍库工作,并将学生名册、学籍库以教育组或初中为单位报县教育局,以便县局建立全县学籍库。
 
 
小学转学政策规定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小学升学政策规定
  
  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毕业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县教育局核准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义务教育证书》经县教育局审核、编号、验印,由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统一发放。

 
小学综合素质评价政策规定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每学期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学生学业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小学、初中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毕业考试由学校按照市、县教育局规定组织。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有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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