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咸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咸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咸阳市信用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咸阳市总工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文明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咸阳中支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局 市信用办
咸阳银监分局 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市财政、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信息办公室、市银监会、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
4、操作程序:由市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市工商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市银监会、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咸阳中支、咸阳银监分局。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咸阳中支、咸阳银监分局。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4、操作程序:由市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市工商局。
4、操作程序:市工商局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
3、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市质监局。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质检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市交通局。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一)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三)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市商务局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四)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市政府信息办。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市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总工会等单位。
4、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每季度30日内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过光盘、文件等形式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在此基础上,抓紧实施专线传送方式。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5年11月30日前实现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2015年11月10日
本《备忘录》签署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文明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商务局 市人民银行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局 市信用办公室 市银监会 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