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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2008-04-06 13:26:52     浏览次数:124
文字 〖

办理机构:    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审查—>确认(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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