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审查—>确认(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