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电视台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受理机构: 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 联系方式: 029--33696225 服务内容概述: 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应依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政策法规依据: 《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事项申办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报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事处理流程:由申请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下列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 1、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2、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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