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受理机构: 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
联系方式: 029--33696225
服务内容概述: 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应依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政策法规依据: 《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事项申办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报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事处理流程: 由申请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下列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
1、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2、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