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
一、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
三、被害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
民事: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七、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
三、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村、乡(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两级出具的本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状况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件。
三、未满18周岁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身份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援助事项的主要事实材料。
五、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六、中心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对受援人经济状况和案件基本事实材料、证据由中心审裁员审查、调查、签署意见后,由主任最终审核,签发《法律援助决定书》
八、申请人收到不予援助的通知后,10日内可向市司法局申请重新审查。

承办科室: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33573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