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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2008-04-28 17:05:06     浏览次数:66
文字 〖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及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2007年5月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二、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   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2007年5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uploadfile/zfxxgk/uploadfile/200804/20080428045717568.doc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uploadfile/zfxxgk/uploadfile/200804/20080428045845350.doc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uploadfile/zfxxgk/uploadfile/200804/20080428045925834.doc

承办科室:司法鉴定科
联系电话:3357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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