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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2008-05-23 10:08:39     浏览次数:63
文字 〖

台湾居民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一、台湾居民申请大陆签注须提供
(一)交验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和入境章复印件;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须提供大陆企事业接待单位公函;没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保证在大陆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四)探望大陆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和大陆籍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探望其他亲属者须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六)交验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果住在涉外酒店,酒店代替登记)。 
   二、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须提供
(一)交验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和入境章复印件;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两张,交三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交验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果住在涉外酒店,酒店代替登记);
(四)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个人,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和单位公函;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和大陆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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