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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申请用电事项
2008-06-20 10:39:05     浏览次数:13
文字 〖

一、  高压申请用电事项
1.
 凡高压用户申请用电,请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书及申请用电公函,到我局客户服务中心或各营业网点申请登记。
2.
 凡属基建项目或大型技改项目的客户,在立项前应向供电部门征询供电的可能性。项目批准后由客户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任一网点办理用电申请。
3.
 永久性供电方案确定后由于外部电源点建设未完成的客户在交完永久性方案的费用后,可申请临时过渡性用电。建筑施工电源必须在建筑物永久性用电方案批准并交完费用后,方可批准建筑施工用电。
4.
 客户申请用电须采取由开闭所或专线直供用电的,由我局以批文形式答复用电方案。

 

二、供电方案的确定
1.
 我局收到客户申请用电的文件后,将根据内部分工,经局领导批转到有关处室办理。
2.
 凡用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归口到我局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3.
 单台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的采用高压供电、低压侧计量;多台或变压器单台容量在800千伏安以上采用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
4.
 用电方案经批准后,应向我局交付规定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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