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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办理和查验
2008-08-08 15:49:58     浏览次数:43
文字 〖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办理和查验
受理机构
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县区市政务大厅或者乡镇计生办
联系方式
029-3369085
内容概述
 
政策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表格下载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
⑵、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
⑶、本人有效婚姻、生育、节育证明。
办事流程
1、拟流动的育龄人口、应持本人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合法的婚姻证件及生育、节育状况材料、身份证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到县区市计生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户籍地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
⑴、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⑵、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⑶、已采取绝育措施的⑷、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节育状况材料 
2、县区市计生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3、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计划部门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人员,应当要求及时补办。  
6、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咨询服务
029-33690857
投诉电话
029-3369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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