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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
2008-08-13 18:16:59     浏览次数:21
文字 〖
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
受理机构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市政府十楼17号
联系方式
029——33210855
内容概述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标准规范
1、《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2、《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3至10名,”
4、《集体合同规定》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5、《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年”。
6、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600元/月)。
7、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8、《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9、《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10、《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1、《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2、《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3、《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5、《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6、《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9条规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同时本条例第21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17、《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集体合同协商首席代表基本情况表、企业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资格登记表
办事流程
企业上报→审批→下达意见书→统一编码→检查指导集体合同的实施情况。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029——33210855
投诉电话
029——332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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