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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族成份更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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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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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早8:30-12:00, 下午2:00-6:00, (夏季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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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渭阳中路6号市政府西2楼2-11号 邮编:7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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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33210846,传真:33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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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对公民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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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省民委、省公安厅《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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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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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2、年龄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不同民族的公民在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以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4、年龄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错填为汉族,现在愿意依据父母的。5、在迁移、更改户口簿等工作中,由于非本人责任而错填民族成份的,责任部门应出具文字证明,户口管理机关予及时更改。由于本人责任错填的,按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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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2、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核实证明;3、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和有效证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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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核实证明。2、带上申请和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和有效证件(原件),到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经核实后发给申请表。3、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4、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5、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6、申请人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持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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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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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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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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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监察室 地址:渭阳中路6号市政府西楼211号,电话:332108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