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繁 体
用户名:
@
密码:
 
 
推荐信息
   
·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登记
· 商标侵权管理
· 商标注册
· 申请认定咸阳市著名商标
· “守合同、重信用”首次申报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热点信息
   
· 商标注册
· 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商标侵权管理
· 申请认定咸阳市著名商标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 “守合同、重信用”首次申报
· 公司清算组备案
· 公司章程备案
 当前位置: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开指南 >> 市工商局 >> 业务事项 >> 其他事项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008-08-14 17:18:06     浏览次数:4
文字 〖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受理机构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办理地点
咸阳市政务大厅
联系方式
33231062 333276426
内容概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处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 ‰ 收取;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 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咨询服务
33231062 333276426
投诉电话
33231062 333276426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邮件服务 | 意见建议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29-33210688 传真:029-33210562
主办:咸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陕ICP备0501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