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繁 体
用户名:
@
密码:
 
 
推荐信息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登记
·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 企业集团变更住所登记
·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
热点信息
   
·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 公司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
 当前位置: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开指南 >> 市工商局 >> 业务事项 >> 变更登记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2008-08-14 17:28:28     浏览次数:10
文字 〖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受理机构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办理地点
咸阳市政务大厅
联系方式
33231062 333276426
内容概述
合伙企业变更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处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00
咨询服务
33231062 333276426
投诉电话
33231062 333276426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邮件服务 | 意见建议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29-33210688 传真:029-33210562
主办:咸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陕ICP备0501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