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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2008-08-15 16:25:28     浏览次数:14
文字 〖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受理机构

咸阳市林木种籽苗木站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办公地点

咸阳市沈兴南路3

联系方式

029—33571145

内容概况

1、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2、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2
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
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
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
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办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事流程

1、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必要时,市种苗站或委派县区(市)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赴现地进行相应的调查;

2、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准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咨询服务

029-33571145

投诉电话

029-335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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