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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年检
2008-08-21 16:51:43     浏览次数:8
文字 〖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年检
受理机构
市房地局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秦皇路房产交易大厦10楼房产科
联系方式
32890625
内容概述
申报各等级资质必须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市房产局初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每二年评定一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节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142号)。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11、养老统筹缴交证明;
12、聘用合同。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办事流程
申报→审查资料→局行政联席审批→上报
办理时限
2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服务
32890625
投诉电话
328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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