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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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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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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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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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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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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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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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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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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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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各县市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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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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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居民中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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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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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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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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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低保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和比例以及城市低保对象因大病、重病、慢性病未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情况、救助人数及医疗费实际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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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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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4、经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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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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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薄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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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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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票据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票据和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个人已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返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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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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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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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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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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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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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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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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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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