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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2008-08-25 11:33:18     浏览次数:44
文字 〖
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联系方式
见各县市区电话
内容概述
对城市居民中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救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
政策依据
民政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标准规范
市本级含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160元,其他县市区140元
申办条件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申报材料
1、户口薄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办事流程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社区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局批准后,城市低保金实行差额补助,每月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发放。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投诉电话
33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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